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公布收费标准;

(二)运营企业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运营企业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