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公布收费标准;(二)运营企业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三)运营企业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