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办好民族歌舞传习中心,坚持正确的文化发展方向,突出民族风格,重点面向农村,为农牧民服务。

民族歌舞传习中心应当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少数民族演员比例不得少于演职人员总数的50%。

民族歌舞传习中心应当不断提高演艺水平,逐步走向市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经费上予以必要的扶持,逐步改善演职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