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风貌提升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行政村和涉农社区,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条例所称乡村风貌提升,是指村庄自然风貌、田园风貌、房屋建筑和生产设施、村内巷道、历史遗迹、重要节点等全要素空间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以及乡村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