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