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