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和管护,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广喷灌、微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覆盖保墒等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

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发展农业灌溉,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等山北地区和水资源超采(载)地区不再新增灌溉水量。

山北地区应当优化种植结构,适度压减高耗水作物比例,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种植比例,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发展旱作农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