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土地供应等引导示范作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升级改造农贸市场。鼓励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开展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智能支付等经营管理,逐步实现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智慧化。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