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城镇公共形象,维护城市市容,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不违规敷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线缆;

(二)在公共绿地,不违规移栽、攀折花木,不乱刻画树木,不采摘果实;

(三)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不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或者大声喧哗;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