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