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