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