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所需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成本。新建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