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