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