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的;(三)安装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