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验。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