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