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和用户档案;
(二)聘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安装维修统计报表;
(四)建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验制度,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书;
(五)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六)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
(七)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