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搭建市、区政企沟通服务平台,建立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座谈恳谈会制度,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