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民营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一)获批建设国家级或者省级创新平台的;
(二)自主创新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或者与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成果落地产业化和应用示范推广的;
(四)建立市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或者企业技术中心的;
(五)引进国内外高级研发人才的;
(六)引进的先进技术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
(七)实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效显著的;
(八)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承办重要标准化活动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