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以外的各类经济形式。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