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续贷业务,采取不动产二次抵押、资产授托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等创新扶持措施,合理满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增强金融支持的稳定性。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