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化橘红保护及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化橘红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