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等级、标准符合性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