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和综合管理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协调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综合治理体系,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