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标明本地救助机构所在位置及联系方式。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及走失人员的,可以采取告知、引导、护送等方式帮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