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化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各旅游景区景点的商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旅游景区景点整体风貌。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