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文化旅游企业通过整合资源、技术创新、品牌输出、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国有文化旅游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育发展新型市场主体,探索开展文艺、教育、康养等领域与旅游的跨界融合运营。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文化旅游产业投入、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效益作为其所出资的国有文化旅游企业的重要考核指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行社发展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开展地接业务拓展客源,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