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资源保护机制,对重要旅游资源进行分类、分级、分区保护,并确定重点保护对象;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文化旅游资源名录、图集档案。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