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化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资和经营环境,鼓励投资者参与本地旅游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旅游产业,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倡导保护文化旅游资源,遵守文明旅游公约,维护旅游秩序。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