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根据化解行政争议的需要,可以应邀参与人民法院相关调解活动。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