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