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并进行全过程监控的;(二)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三)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