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并进行全过程监控的;

(二)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

(三)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