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