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土地或者场地的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场地,对可能存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