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拆除新建,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需要保留的以外,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城中村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按照城市标准规划、重新建设和管理的全面改造;

(二)整治提升,是指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文明城市标准进行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微改造;

(三)拆整结合,是指以拆除新建和整治提升相结合的混合改造。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