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城中村改造应当根据周边地区功能以及实际需求,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完善配套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按规定确需新建或者改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新建或者改建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