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关于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