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事项中,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应当与政协委员、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进行立法协商。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