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移交其保管的资料、财物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