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实施对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