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含有住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水、电费用需要分摊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由业主按照约定方式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