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