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二)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