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规范辅导员选聘、培训、考核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或者聘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综合性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