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盆周山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和国家与社会急需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