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享有平等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