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领办、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外出务工人员、乡村建设工匠、退伍军人、农业科技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等返乡下乡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聘任职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待遇。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科技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