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在本社成员之间转让其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会)审核确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