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成员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代为投票的人数及相关事项按照章程规定执行;章程未作规定的,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