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一)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的;

(二)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三)具有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

已进城落户但仍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居民,可以以农民身份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