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效

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的监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